【 原创 】 劳务派遣人员工会经费之辩

劳务派遣人员工会经费的计提与使用,在工会业务层面、税收层面、会计层面的规定存在差异,企业实务工作中应当全面认识,谨慎操作,以免导致税务风险。



一、相关规定


    (一)业务层面的规定

      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对于用工单位没有工会组织、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如何计提没有明确说明。但是从工会法立法本意来看,既然是用工单位工会会员,相应的工会经费应当由用工单位提取后,拨付用工单位工会使用。


    (二)税收层面的规定

      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劳务派遣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作为劳务费支出,不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数;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个人的,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记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数。


    (三)会计层面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各类薪酬,均应计入职工薪酬;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应计入管理费用。


二、实践应用


      A公司(用工单位)与B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B公司向A公司派遣五名人员,派遣人员工资每月25000元(五险一金另计),管理费每月1000元,全部费用由A公司按月支付给B公司。A公司有工会,B公司没有工会。五名员工全部选择加入A公司工会。

      给A公司的操作建议:

      1、在会计处理上,按工会法律法规规定提取、拨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会经费,即将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纳入计提工会经费基数;

      2、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以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为基数计提的工会经费作为非扣除项目做纳税调增。


附录: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  2009年4月30日)

      1.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作为委员会成员。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3.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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