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何以导致巨额补税?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定价原则,否则对国家税收产生不利影响时,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何以导致巨额补税?

 很多纳税人认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方式下可以节约人力成本,方便各种资源共享,同时还可以关起门在两个企业之间分配收入、成本费用,以最终达到平衡税负的完美“筹划”效果。但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强调,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定价原则,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符合独立定价原则,从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对国家税收产生不利影响时,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稽查实务中,关联交易一直是税务机关最关注的领域之一,“筹划”失当而造成巨额补税的也不在少数。以下案例值得纳税人警醒和深思。

  江苏省徐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成功查结一起关联企业违规税收筹划案,追缴增值税216.51万元、企业所得税285.83万元,加收滞纳金64万余元。此案属于成也“筹划”,败也“筹划”的典型案例。

对关联企业“联查”:3个相似点浮出水面

  这缘起于2014年徐州市国税局的一次重点税源企业轮查。

  启动重点税源企业轮查活动后,A、B两家工程机械行业企业进入选案团队的视野。选案人员通过数据分析比对发现,存在涉税疑点的A企业和B企业为关联企业。“如果对这两家关联企业联合检查,应该更便于信息交流和对比,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情报的作用。”持此想法,选案团队将涉及A企业和B企业的两个案件分配给同一个检查组,同时立案,同步检查。

  接到任务后,检查组从征管系统调取两家企业的基本信息和纳税申报资料,通过对财务、申报数据的整合分析,列出两家企业存在的疑点:一是都存在增值税税负较低、所得税成本率异常问题;二是两个企业都享受税收优惠,但优惠方式不同,可能通过关联交易调整税负;三是两个企业经营范围一致,规模相当,但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收入配比相差较大。针对这些疑点,检查组决定重点关注两个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从企业收入、成本核算、费用列支和享受税收优惠等方面开展检查。

初查即获重大发现:两个企业其实是一家

  按照检查方案,检查组首先进入A企业。

  在与A企业财务人员交流过程中,由于此前检查组在征管系统中仅查询到A企业的具体经营地址,B企业的注册地址在A企业附近但不具体,就顺便询问A企业财务人员是否知道B企业的地址,能否帮忙联系B企业的财务人员。A企业财务人员顿时紧张起来,后以B企业“财务人员怀孕休假了”等借口推脱。这引起检查人员的警觉,凭职业敏感判断这两家企业很可能存在秘密。

  虽然A企业财务人员一再推脱,但检查组紧追不放。经过深入调查,检查组终于得知真相:A、B两家企业本为一家,同一个地址,同一套人马,典型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2004年,A企业拿出一个车间注册B企业,主要是为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顺藤摸瓜,找到企业税收“筹划”的漏洞

  初摸情况后,检查人员意识到被查对象有很强的税收“筹划”意识,先是“筹划”A企业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优惠,又成立B企业以享受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仅通过这两项税收优惠,就使企业节税上千万元。于是,检查人员将核查重点放在两个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上,希望以此查证其税收筹划是否合法。

  检查组先从两家企业的产品互卖入手,以核实其交易是否符合规定。但很快发现,这条路走不通,因为企业提供了其与国家税务总局的预约定价安排以及产品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等证明材料。

  从产品交易方面看,两家企业的税收“筹划”无懈可击。但检查组并没有就此止步,而是重新梳理思路。检查组讨论认为,既然两家企业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那么费用如何分摊?考虑到两个企业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收入配比相差较大的疑点,检查组最后判断,这两家企业很可能存在人为调节费用分摊,以实现避税的问题。

  接下来,检查组对两家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勘查,对企业生产、销售、研发等部门的负责人做询问笔录,调取两个企业的人员名单和员工保险数据。经过一系列工作,检查组查明,两个企业的管理、销售和研发人员共用。通过比对分析两个企业的财务数据,检查组发现,两个企业在销售收入相近的情况下,A企业列支的期间费用是B企业的两三倍,收入与费用严重不配比。最终,A企业有关方面承认,A、B两家企业共用的管理、销售和研发人员费用,全部被列入A企业的期间费用,B企业仅以支付给A企业服务费的形式列支了少许期间费用,从而实现“通过高税率企业多列支费用、低税率企业少列支费用方式,转移利润,从而少缴税款”的目的。

  检查组提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A、B两个关联企业间的期间费用发生额应合理分摊列支。另外,检查组在核对企业固定资产卡片、购买合同过程中,发现两个企业都有部分抵扣增值税税款的生产设备到货和安装日期在2008年12月31日前的情况,遂依据相关规定指出,企业不允许抵扣这部分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对于上述税务处理意见,两家企业均表示认可。

  检查结束后,被查企业负责人认识到这样的税收“筹划”,既不方便管理,也存在纳税风险,就听从检查组的建议,将两家企业重新合并为一家,回归正常的运营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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