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创 】 ​这些业务的印花税,这样计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采取正列举方式予以明确。但是实务中,一些公司计缴印花税经常出现漏缴或少缴的问题。

这些业务的印花税,这样计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采取正列举方式予以明确。但是实务中,一些公司计缴印花税经常出现漏缴或少缴的问题。


订单、要货单应按“购销合同”计税贴花


案例1:甲公司是一家文具批发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有部分个人或个体户客户不签订合同而是以要货单的形式从甲公司采购办公文具。甲公司的财务人员认为这部分文具没有签订购销合同,不用计较印花税。当地税务机关在2016年9月份的纳税检查中要求甲公司补缴了上述业务2013-2015年度的印花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994号〕规定,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因此,甲公司以要货单形式完成的销售,要货单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要货单记载的含税金额按照购销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缴印花税。


以货换货合同应按“购销金额”缴纳印花税


案例2:乙公司是一家制酒企业,2015年12月31日,乙公司与甲超市签署一份以货换货合同,约定乙公司用价值50000元(含税)的白酒与甲超市交换等值50000元(含税)的食用油,乙公司计划将交换过来的食用油作为春节的集体福利发放给员工。2015年12月31日,乙公司向甲超市开具了销售白酒50000元(含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万分之三的印花税税率计缴了印花税15元。

2016年6月份,主管税务机关在常规检查中认为乙公司应按购、销合计金额共计100000元计算应申报缴纳的印花税,要求乙公司补缴税款15元和相应的滞纳金。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的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征税。

乙公司上述以货换货合同应按照合同所记载的购销业务的合计金额100000元计算应申报缴纳的印花税,即乙公司上述以货换货合同应计缴印花税30元[(50000+50000)×0.03%],因此乙公司在2016年6月应补缴印花税税款15元和相应的滞纳金。


未写明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也要贴花


案例3: 丙房地产开发公司2015年1月1日将位于某住宅小区的一些自有门店对外出租给商户,因该小区地理位置较偏僻且人流量较少,6家商户在签订合同时,希望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实际租赁期限,门店租赁合同中租赁费用和期限条款部分仅写明每户月租金3000元。丙公司财务人员认为租赁合同中未写清楚租赁期限的,无法计算印花税,因此2015年度这6户商户的租赁合同不用计缴印花税。

分析:《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规定:1.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2.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因此,丙公司应该在签订门店出租合同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待以后实际结算租赁费用时,再根据实际结算的租赁费用,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0.1%)补贴印花。例如:一家门店的月租金为3000元,则年租金为36000元,结算时需要再补贴(缴)印花31(36000×0.1%-5)元。


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需要计缴印花税


案例4:丁药业有限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2015年10月31日将盈余公积1000万元转增实收资本,转增后实收资本由原来的2000万元变为3000万元。丁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公司的实收资本虽然增加了,但系由盈余公积转来,公司没有收到资金,无需计算缴纳印花税。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丁公司以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业务应按照新增实收资本1000万元按照万分之五税率计缴应申报缴纳的印花税5000元(10000000×0.05%)。


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合同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案例5:戊化妆品有限公司经常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化妆品,2015年度通过网络销售渠道共销售化妆品300万元(含税)。戊公司财务人员认为网络销售只有电子的订单或电子合同,公司与客户之间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无需计算缴纳印花税。

分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因此,戊公司2015年度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合同、订货单据应根据含税销售收入300万元按照万分之三税率计缴应申报缴纳的印花税150元(3000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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