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相关政策措施


一.加大融资支持


1.省发改委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实施2020年河北省“促复产稳投资补短板”融资专项工作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20]169号)

设立500亿元融资专项;重点支持复工复产专项流贷项目、疫情防控专项应急贷款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项目、其他需要融资支持的扶贫、小微企业转贷款等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给予最优惠利率支持,优先支持全省重点建设项目。

2.省发改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关于开展2020年河北省“抗疫情稳增长惠民生”金融支持专项工作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20]197号)

设立600亿元金融支持专项;重点支持抗击疫情防控保障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疫情冲击受困项目、惠民及扶贫项目、小微企业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给予最优惠利率支持,优先支持全省重点建设项目。

3.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作用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冀金监通知[2020]6号)

(1).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免收担保费或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提供蔬菜、禽蛋肉等生活资料的重大和直接保障民生的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担保费率0.5-1个百分点。对以上担保费率降低举措,财政安排的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将给予重点支持。

(2).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支持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将对疫情相关中小微企业代偿补偿给予重点支持。


二 .降低运营成本和社保费用


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冀财建〔2020〕12号)

1.省级财政设立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以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事项。

2.鼓励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对于积极响应省统一调拨要求,在疫情防治物资保障中积极供给政府收储的,按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优先给予技改资金奖补,并在工业设计、两化融合、技术创新、品牌创建等领域优先给予支持。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5.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基础上,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省财政厅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5.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石家庄海关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冀财税[2020]6号)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4).企业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

(5).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6).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6.省工信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工信综〔2020〕57号)

支持范围内的企业在2月10日至2月29日完成扩能改造的,对其设备投资给予25%的补贴;同一投资不同时享受国家补贴和省级补贴,省级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上述企业产能应无条件服从国家和省统一调拨和收储。

7.省商务厅关于减免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商服贸函〔2020〕6号)

(1).符合条件的餐饮住宿百货业承租企业,应由企业法人或委托人向承租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产权业主提出减免租金申请。

(2).承包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转租的非国有资产经营用房业主,应协助转租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办理申请房租减免事宜。

(3).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其它非国有资产类商业用房的业主,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给予租户在疫情期间房屋租金的减免和优惠。

8.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2020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2号)

(1).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1个月以上的市,参保单位2019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小于20%的下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5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20%,小于40%的下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70%的,按基准费率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70%,小于100%的上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100%的上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150%执行。

(2).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0个月以下的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2月底前确定2020年度费率调整方案。

(3).继续执行煤炭、钢铁、水泥、玻璃、焦炭、火电等六类行业企业去产能降费政策,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能下浮不得上浮。

9.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0号)

(1).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在2月份办理参保缴费业务的,可延长到3月份办理或补办,在3月底前完成缴费的,2月份、3月份不产生滞纳金。对部分行业参保单位缓缴不超过3个月社会保险费。

(2).在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行业的参保单位,可对已申报核定的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从社会保险费费款所属期次月计算,最多不超过3个月。

10.省文旅厅关于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支持全省文旅企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文旅办字[2020]8号)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文旅企业,经主管部门认证后,可缓缴3个月用水、用电、用气等费用,缓缴期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缓缴期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非国有资产类业主适度减免企业在疫情期间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11.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列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全面保障正常生产运行的紧急通知(冀环大气函[2020]111号)

将省工信厅建立的第一批涉及57家保障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即使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也不限产、不停产、不检查、不打扰,支持企业保质扩量开足马力生产。


三.优化政务服务


12.省发改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河北省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在线办理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20]117号)

项目单位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线平台微信服务号以及河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在线申报。

1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1).对疫情防控重点药品扩大产能的,采取企业验证与现场检查同步,企业产品自检与审批检验同步的措施。对疫情防控重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同步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实现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加快审批效率。对涉及疫情的药械注册检验,免收费用,随到随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许可和再注册证书到期后自动延续有效,疫情结束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以及涉及防控需要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凡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正式承诺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准予许可并邮寄相应证书。涉及产品检验和现场审查的,一律暂停产品送检和现场核查,待疫情解除后恢复。对办理粮食加工品、豆制品和食用油等生活必需品的申请者,畅通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渠道,优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服务,对上述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或延续时,承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免于现场核查。

(3).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先予受理,审批前提供补正材料的,准予审批。需现场核查的,可与材料审查同步进行,现场核查2日内完成。

(4).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自我声明承诺后,可免评审换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网上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可以提出换证申请。

(5).免费为省内企业提供洗手液、皂类、湿巾、纸巾以及防疫用品原料等检验检测服务;免费为涉及疫情的医用防护产品生产企业提供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查询服务;免费为医用体温计(仪)提供检测校准服务。

1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冀环环评函[2020]104号)

(1).对位于规划环评通过审查的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于防疫的新、改、扩建项目,医院或配套污水处理项目,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先行开工建设,同步办理或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已建成需要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可先投入运行,确正常生产,同步办理或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

(2).上述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同时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报告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及污染防治措施,承诺生产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在限期内完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投入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限期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核发工作。

(3).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不得以“未批先建”、无证排污 等理由对上述建设项目进行处罚,做好上述项目的日常监管和监测工作,指导帮助其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要求, 确保达标排放。

(4).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成立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服务专班,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待疫情解除后,对重大民生工程、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实施一对一服务,指导和帮助建设单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或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将疫情对项目落地和建设的影响降到最低。

15.省政务服务办关于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政务服务保障的通知(冀政务办〔2020〕8号)

对与疫情防控相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实行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对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到期无法办理证照的,要延期办理,并设定豁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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