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即使明显偏低,哪些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阅读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一般情况下会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但是若存在正当理由且可以提供凭据的,可是视为正常价格,例如法院判定或裁定、公开拍卖等。后文介绍几个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规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对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即使明显偏低,但如果有正当理由且可以提供凭据的,可以视为正常价格,例如法院判定或裁定、公开拍卖等。各地举例的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形如下:


1.重庆市规定。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即使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法院判决或裁定转让;

(2)公开竞价拍卖转让;

(3)按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转让;

(4)拆迁安置售房;

(5)个人转让给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6)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2.江苏省规定。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以下情形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即使明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1)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2)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

(3)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3.安徽省规定。


根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的,其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采取政府指导价、限价等非市场定价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

(2)法院判决或裁定价格的开发产品;

(3)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的开发产品。


4.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对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以下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1)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2)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

(3)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

(4)有相关资料证明转让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买卖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5)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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