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话题 2020-03-20 14:59: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注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以前的,应适用3%征收率,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5月31日的,可适用1%征收率政策,并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
注意:3月1日之后,纳税人发生如下情形,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
1.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申报缴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月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
2.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份,但尚未开具发票的;
3.3月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
4.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纳税人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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