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话题 2020-03-20 15:03:04
为贯彻落实好河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做好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现通告如下:
一、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24号),尚未办理费款属期为2020年2月和3月的三项社会保险申报核定、缴费业务的缴费人,可于2020年3月19日起恢复办理。
二、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符合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可恢复办理,办理时间详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在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间缴纳费款,不产生滞纳金。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8日
厚同财税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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