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早期和近日中组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两个文件都明晰支付比例和范围。


  适用对象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


  费用限额


  国有企业党组织


  1、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2、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非公有制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 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费用范围


  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2、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5、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6、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7、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不含非公有制企业)


  涉税事项


  对于上述费用发生,根据两个文件均明确属于管理费用即与生产经营相关。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取得所述开支范围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支出外,其他情形均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表彰优秀党员获得奖金,应计入当月工资中,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取得补助生活困难对象,按规定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应将该类费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纳税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及纳税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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