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准则拟修订

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一定都是财政补助;政府向企业购买货物或者服务形成的交易性收入不纳入政府补助;复合型的政府补助应当尽量拆分处理;

日前,《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在财政部的网站上挂出,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修改进入了快车道。简单地浏览新准则草案,有些变化会对会计实务产生明显影响。

第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一定都是财政补助。

财政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形式。比如,政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就不属于政府补助。如果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已经有相关文件要求作为所有者权益进行会计处理的,说明国家对企业经济资源转移已经是基于所有者身份进行的,此时不作为政府补助处理,而应按照企业接受股东资本性投入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政府向企业购买货物或者服务形成的交易性收入不纳入政府补助。

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值得读者关注的是这部分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三、复合型的政府补助应当尽量拆分处理。

政府补助仍然区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和与收益相

关的补助。对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从企业所得税层面来说,企业所得税一般很难认可政府补助作为所得税层面递延收益的处理模式,更倾向于要求其一次性纳税。

第四、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政府按芳烃生产企业实际耗用的石脑油数量退还石脑油成本中所含的消费税,应当冲减芳烃生产成本。对于类似的政府补助,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抵减相关成本费用能够更好地反映经济业务实质,可以按照同一原则处理。

第五、企业取得财政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这一块主要是基于实务领域对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的相关规定有不同理解,财政部拟在修订准则中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给予规范。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受益企业提供贷款,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1.以实际收到的贷款金额作为贷款的入账价值,按照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借款费用。2.以贷款的公允价值(根据同类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作为贷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贷款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贷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受益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1.以实际收到的贷款金额作为贷款的入账价值,按照贷款合同利

率计算借款费用,将对应的财政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2.以贷款的公允价值作为贷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贷款入账价

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其中,贷款的公允价值按照实际利率和扣减了财政贴息后的利息净额计算确定。递延收益在贷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

相关借款费用。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如果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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