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医疗保险

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时,大额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是填在补充医疗中还是基本医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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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李国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其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汇算清缴时不能填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基本医疗的位置。 大额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一般也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汇算清缴时一般不能填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补充医疗的位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大病医疗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大病医疗保险如果按其性质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例如2015年度深圳市实行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且属于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友情提示:大额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也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03-20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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