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创 】 自有固定资产装修改造的会计处理

自有固定资产装修改造的会计处理

自有固定资产装修改造的会计处理

       案例:甲公司2013年8月1日将一栋自用的办公楼进行了现代化改装,改装内容主要是安装了中央空调系统,造价1000万元;并对原来不合格的消防设施进行了改良,安装了符合国家规定的新的消防设施系统,新的消防设施系统造价100万元。8月底改装完毕后甲公司将中央空调系统计入固定资产,将消防设施系统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10年摊销。甲公司对上述不同的账务处理的解释是中央空调系统为一项新的资产,而新的消防设施系统主要是在原有资产基础上的改良,主要是使其符合消防安全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自有产权的房屋建筑物的装修和其他改良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则应单独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而不是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这是因为此类支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的定义,并且也符合该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即第四条“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且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由于装修和附属设施与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存在较大差异(房屋自身的使用年限一般在几十年,在房屋的整个使用寿命内可能需要进行多次装修或者更换附属设施)。

       综上规定,甲公司应把自有房产的消防系统改良支出确认为一项单独的固定资产,即“固定资产装修”(或其他类似名称),单独在其自己的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如果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10年摊销期客观地反映了该消防系统的实际使用寿命情况,则在将其重分类到固定资产后,其折旧年限也应当按照同一原则确定,不应按照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因此甲公司将上述消防设施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比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更为合适。

       则甲公司在2013年8月底的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消防系统改造      100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    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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