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创 】 “三供一业”涉税处理之我见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是当前条件下国企改革的重要举措,不仅关系到群众生活稳定、社会长治久安,也关系到企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


“三供一业”是指企业的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指国企(含企业和科研院所)将家属区水、电、暖和物业管理职能从国企剥离,转由社会专业单位实施管理的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操作异常复杂的一项管理工作。

目前该工作有的已经完成,有的接近尾声,但笔者在实操“三供一业”具体实务中深深感受到由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该事项出具体的涉税政策,造成大家在执行中五花八门,造成有的过于谨慎增加了涉税成本,有的过于宽松,埋下税收隐患,在目前智能征管的稽查背景下,“三供一业”的税收风险才刚刚开始。

笔者以“三供一业”业务实质为基础,把散落于各税种的与之相关的涉税政策予以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不对之处,板砖即可。

“三供一业”一般都是政府及相关部门作为主导和媒介参与,划出方涉及动产、不动产的转移,有的情况下还涉及现金补偿,相关涉税处理如下:

一、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


不动产:以“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为出发点,可以享受免征或不征的税收优惠;
动产:目前没有免征或不征增值税的文件,应该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及相关税费。但在实务中很少有企业缴纳。
法规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的通知》(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0号)规定:
十五、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销售不动产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请明确“用于公益事业和社会公众”的对象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社会公众指参与社会活动的民众群体。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
二十、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免征增值税问题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上述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以“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为出发点,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法规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按照规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按照目前的税收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按照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收入,同时按账面净值确认成本,对所得税的影响为零。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以下6种情况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四条、(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所得税如何处理: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四、印花税


以“将财产赠给政府”出发点,可以享受免纳印花税税收优惠。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当然,有些省份对“三供一业”出具专门的文件,比如河北省出具冀财税〔2019〕67号文,对该事项中各税种基本给予不征或免征的税收优惠,该省的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非河北省的企业如果本身没有具体文件的情况下,67号文的处理你也可以参考,毕竟省一级别,已经很高了,和税务局沟通效果会很好。


附:

省财政厅、税务局、国资委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委资委关于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7号)的通知
(冀财税〔2019〕67号):
一、国有企业(下称移交企业)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企或政府机构,在划转环节对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均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接收单位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对移交企业及其上级主管企业(含集团公司)承担的分离移交资产维修改造资金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同时,移交企业及其上级主管企业(含集团公司)取得的分离移交补助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对接收单位取得的“三供一业”维修改造配套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二、对移交企业将资产无偿划转给接收单位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移交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无偿划转给接收单位,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移交企业将土地、房屋权属无偿转给接收单位,对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接收单位免征契税。
五、对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因资产划转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或者接收单位因资产划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
六、本通知所称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要求分离移交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包括“三供一业”、市政设施、社区管理服务、消防教育医疗机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相关资产。
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权限国发〔2016〕19号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具体执行过程中,以企业集团公司批复分离移交的有关文件(含分离移交资产清单)为依据。
七、各级财政、税务、国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落实政策。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以前年度相关企业已开展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以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注我们

厚同财税联盟
河北玉壶冰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竭诚为中小企业提供包括从工商代办、财务代理、财务外包、纳税筹划、管理咨询等一站式服务
河北玉壶冰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311-86065311

备案号:冀ICP备10207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