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厚同财税联盟 2015-07-01 09:25:13
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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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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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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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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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项 目 |
本期金额 |
累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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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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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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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业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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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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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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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减:不征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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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免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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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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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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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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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税率(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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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应纳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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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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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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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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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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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5行-16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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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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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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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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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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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21行×1/4或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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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税率(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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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2行×2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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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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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本月(季)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4行-25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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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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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本月(季)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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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总分机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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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总机构 |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9行或26行或28行×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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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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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9行或26行或28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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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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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分支机构 |
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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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分配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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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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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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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公章: |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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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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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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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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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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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13行≤第12行。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第13行≤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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