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列支农民工工资成本的税务稽查重点

三个稽查重点如下



工资成本列支的稽查重点如下:一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的税务稽查;二是劳务公司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稽税务查;三是劳务公司班组长(包工头)代开发票列支农民工工资费用的稽查。以上三类人工费用成本列支税务稽查重点的核心是稽查劳务公司列支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是否是建筑工程项目部工地上提供建筑劳务的农民工;是否存在虚列农民工人数造工资表做大人工费用;是否存在虚列劳务分包合同让班组长(包工头)到工程所在第税务局代开发票。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的稽查要点


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第三条的规定,只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才要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其他建筑项目部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二条第(五)项和第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的建筑项目有可能是必须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也有可能是不需要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项目:国家交通、水利建设,国家电网建设工程。因此,建筑企业总承包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既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又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项目的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二是必须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不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项目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公告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企业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建筑企业总承包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稽查要点如下:

 

1、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的税务稽查要点。

第一,检查劳务公司上传工程所在地建设局农民工服务信息平台上的农民工姓名、农民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花名册、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的银行付款凭证上的农民工姓名是否一致;

第二,检查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日工资标准、计件工资标准是否与农民工工资表中的日工资标准和计件工资标准是否一致;

第三,检查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工资个税申报表中的农民工人数、农民工姓名、工资总额是否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的银行付款凭证上的农民工人数、农民工姓名、工资总额一致。

如果出现以上三种不一致的情况,则劳务公司虚列农民工人数,多做工资表,虚列支出,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2、劳务公司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的税务稽查要点。

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承包的是必须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不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建筑项目,且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没有按照建筑企业、劳务公司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代征工程项目部的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时,劳务公司可以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包工头(班组长)自己聘请农民工完成其分包的专业作业劳务。在这种合同劳务关系下,税务稽查要点如下:

第一,检查劳务公司支付给班组长(包工头)的工程劳务款总额是否与班组长(包工头)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开票金额是否相等。

第二,检查劳务公司支付给班组长(包工头)的工程劳务款总额与劳务公司、班组长(包工头)之间的劳务款决算书上的决算总金额、劳务工程量计量确认单与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的劳务款总金额是否相等。

如果出现以上两种不相等的情况,则存在班组长(包工头)在税务局多开发票给劳务公司虚增人工成本,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第三,检查劳务公司享受从劳务发包方收取的销售额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班组长(包工头)劳务款差额计征增值税时,班组长(包工头)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是否在发票备“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字样。”否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的规定,劳务公司不可以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检查劳务公司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专业作业劳务是否是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劳务作业中的一部分。否则劳务公司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是假合同,纯粹是为了代开发票而签订的虚假合同。

 

(二)劳务公司直接发放农民工资的税务稽查要点

 

1、劳务公司直接发放农民工资适用的两类建筑工程项目

在当前建筑劳务管理实践中,劳务公司直接发放农民工资适用以下两类建筑项目。

第一类建筑工程项目:既不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又不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建筑项目;例如:根据国家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拆迁工程、爆破工程、室内家装装修装饰工程、户外墙面涂料粉刷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煤矿建设工程、石油化学建设工程。

第二类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不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项目。例如:国家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国家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国家电网新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

如果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建筑项目是第一类建筑项目,则劳务公司与农民工之间签订合同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一种是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对劳务公司、建筑企业依照其承包该工程项目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代征工程项目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则劳务公司与农民工会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另一种是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不对劳务公司、建筑企业依照其承包该工程项目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代征工程项目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则劳务公司与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公司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班组长(包工头)聘请农民工干活。

 

2、劳务公司直接发放农民工资的两种形式

劳务公司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劳务公司通过其开户银行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于其手机绑定的银行卡;二是劳务公司直接将农民工工资以公对私的形式划拨给各班组长(包工头)个人银行卡,然后由班组长(包工头)以现金形式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

 

3、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税务稽查要点

   1)如果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形式,则劳务公司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税务稽查要点如下:

第一,检查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花名册、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农民工姓名是否一致;

第二,检查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日工资标准、计件工资标准是否与农民工工资表中的日工资标准和计件工资标准是否一致;

第三,检查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工资个税申报表中的农民工人数、农民工姓名、工资总额是否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的银行付款凭证上的农民工人数、农民工姓名、工资总额一致。

如果出现以上三种不一致的情况,则劳务公司虚列农民工人数,多做工资表,虚列支出,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2)劳务公司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的税务稽查要点。

第一,检查劳务公司支付给班组长(包工头)的工程劳务款总额是否与班组长(包工头)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开票金额是否相等。

第二,检查劳务公司支付给班组长(包工头)的工程劳务款总额与劳务公司、班组长(包工头)之间的劳务款决算书上的决算总金额、劳务工程量计量确认单与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的劳务款总金额是否相等。

如果出现以上两种不相等的情况,则存在班组长(包工头)在税务局多开发票给劳务公司虚增人工成本,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第三,检查劳务公司享受从劳务发包方收取的销售额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班组长(包工头)劳务款差额计征增值税时,班组长(包工头)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是否在发票备“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字样。”否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的规定,劳务公司不可以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检查劳务公司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专业作业劳务是否是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劳务作业中的一部分。否则劳务公司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是假合同,纯粹是为了代开发票而签订的虚假合同。


来源: 肖太寿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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