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管理总部,因为资金和业务管理的要求,通常由管理公司总部统一与第三方供应商进行一些业务和付款安排,这就可能涉及到付款方和实际服务接受方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对广告供应商付款时,统一由管理公司总部代表各附属公司签订合同,通常也会由管理公司代所有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广告供应商,但实际开具发票是按各家公司接受的广告服务分别开具。管理公司代各附属公司支付价款后,再向各附属公司结算价款。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会因为资金流与发票流和物流不一致,导致附属公司不能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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