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旅游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我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收到旅行社开具的内容为旅游费的发票,请问该笔费用可以做为职工福利费核算,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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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李国华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娱乐、旅游等支出。企业为职工承担旅游费用的, 个别税务机关对此做出可作为福利费开支的规定,如果本地区没有特别的规定,那么企业 在发生上述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当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问:目前企业职工福利 形式多样,有旅游、疗养、集中休假等,具体范围应如何把握?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 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 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因此,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质的旅游、疗养支 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应提供内部职工休假计划、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旅 游发票等相关凭证。 另外,还要关注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 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 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 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 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 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08-26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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