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非宗教单位)收到的“香火钱”是否应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问题描述: 旅游景点(非宗教单位),收到一些信教群众给的佛龛的“供养钱”、“香火钱”是否应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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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用户:小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 )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绵山风景区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70号)规定:“三、绵山风景区开发公司取得的游客投放到寺庙功德箱中的钱物,不属于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佛龛的“供养钱”、“香火钱”不征收营业税。旅游景点(非宗教单位),收到一些信教群众给的佛龛的“供养钱”、“香火钱”不是非营利组织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10-19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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